近日,曾在江蘇如皋市石莊鎮城管中隊任職的張豪爆料稱,去年4月,他曾參與過當地一次救火行動,當時與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。之後,當時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這一見義勇為行為獲得了榮譽,而張豪的名字卻莫名“失蹤”了,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參與救火的同事。10日,石莊鎮城管中隊黃書記稱,不給張豪申報是因為他之前“表現不好”。
  對此,張豪提出質疑。他認為,自己的曾經不該成為自己申報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“卡口”。張豪希望能通過媒體,把這件事交由社會公眾進行評判——“究竟是我錯了,還是他們不對?”
  爆料
  同事“頂替”自己獲榮譽
  據張豪回憶,事情發生在2013年4月16日8時多,當時他正和同事們在二樓開會。突然,他們發現距離單位不到500米的西南側泰昌傢具城起了大火。當時,包括張豪在內的11名隊員緊急下樓衝到現場進行救援。
  “總共200多平方米的地方,過火面積為100多平方米,我們開始幫忙搬傢具,後來聽到有人說,房子裡面還有人沒出來。”張豪說,當時他和徐遠平、徐相兵、高德軍3名同事一起,冒著濃煙將房門踹開,連攙帶抱地將一對老夫妻救了出來。事後,張豪也沒把這事兒放在心上,直到前一陣子他從同事處聽說,單位正在為當天救出老夫妻倆的4人申報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。
  張豪告訴記者,前幾天評選結果出來,石莊鎮城管中隊確實榜上有名,但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的4人中,原本張豪的名字卻被另一名隊友周偉光“頂替”了。在事跡描述中,當天沖入火場去救人的也成了這名隊友。“後來我去找領導要個說法,領導說我平時表現不好,所以沒給我申報。”
  對這一說法,27歲的張豪認為自己無法接受。“你說我表現不好,那申報時把我名字刪了,我也能認可,怎麼能讓別人‘冒領’我做的事情呢?”張豪說。
  求證
  當天救人者中確有張豪
  張豪的說法是否屬實?10日,記者從網上查到了去年4月22日,當地媒體關於那次火災的報道。在報道中,確實明確提到了當時沖入火場這4人的名字,“當時衝進火場救老人的四名城管隊員分別是徐遠平、張豪、徐相兵和高德軍,他們救出老人之後又立馬加入了搶救傢具的隊伍中。”
  然而,去年8月13日,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網站上發佈的“如皋市石莊城管中隊被表彰為全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”一文中,對當時火災中的救人場景卻描述如下:“這時,他們又聽到裡屋傳來微弱的呼救聲,城管隊員徐遠平、高德軍、周偉光、徐相兵四人爭先衝進火海搜尋,發現有兩位九旬老人還躺在床上,眼神驚恐、瑟瑟發抖。此時,他們來不及多想,迅速將兩位老人背出房間……”文章對“城管隊員救老夫妻”這一基本事實的表述中,張豪的名字“神秘失蹤”了。
  城管中隊
  不給他申報沒錯
  明明當時救人的是張豪等4人,為何獲得榮譽時他卻榜上無名?10日,石莊鎮城管中隊黃書記告訴記者,由於他當時沒有在現場,只知道張豪參與了救火,但對救人細節並不知情。
  “張豪這個小伙子表現不好,之前還曾毆打過群眾。他不符合申報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條件。況且在申報時,有群眾舉報他工作時吃拿卡要,當時就把他停職了。”黃書記稱,現在張豪已經辭職;總而言之,不給張豪申報肯定是沒錯的。
  公安局
  不存在“頂替”行為
  “首先可以肯定的是,張豪的確在那次火災中衝到了前面,參與了救人行動,但周偉光也參與了救火。”如皋市公安局一名負責人表示,救火和救人都是見義勇為行為,並沒有“哪種行為更突出”一說。此前歷次榮譽的申報中,針對對象並非只是救人者,而是所有參與救火的這11名成員,最後遴選了表現最突出的4個人。而張豪被“刷下”的原因,的確是因為其之前表現不好。
  “從2007年到現在,張豪有多次違法行為,還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。到現在,他還因打人在接受處理。”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,他們對張豪的救人之舉也十分肯定,併在表彰大會上對該中隊進行過口頭表揚。但申報見義勇為先進分子,需要受到群眾認可、且遵紀守法,張豪則並不符合這一要求。
  基金會
  “頂替說”不存在
  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一名工作人員表示,此前《關於開展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候選人評選的通知》在發佈時,內容中就有要求:“各地篩選出已獲得縣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,並符合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評選標準,社會反響好、群眾認可,且一貫遵紀守法的見義勇為人員。”據這名工作人員介紹,“對於見義勇為這一概念的界定,見義勇為行為突出的程度,都是很難量化的,我們在接到申請後也會進行核實。”這名工作人員表示,據他瞭解,張豪所述的“頂替”行為並不存在。
  ■律師看法
  申報應基於見義勇為事實
  “在進行申報時,應當基於見義勇為這一基本事實。在這次的事件中,張豪本身應當具有申報這一榮譽的權利,至於他是否能獲得這一榮譽,可以根據當地標準來衡量。”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彭其軍彭律師建議,張豪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進行申訴,若是有關部門和單位沒有按本條例規定落實獎勵、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措施的,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。
  (據現代快報)
  (原標題:救人沒被評見義勇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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