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,一些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訴訟代表人制度。
 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共同訴訟,但未規定訴訟代表人制度。
  為了提高司法效率,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參照民事訴訟法,增加規定: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,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。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,但代表人變更、放棄訴訟請求,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。
  穆東升委員針對上述規定提出,若推選的代表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特別代理授權委托書,即表明其可代表被代表人的意願,包括變更、放棄訴訟請求等訴訟行為,應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。若此時再征求被代表人的同意,則會增加訴訟的成本。
  符躍蘭委員則建議在“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”後面加上“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人同意”。理由是,在代表人訴訟情況下,往往當事人人數眾多,有時候意見難以完全統一,無法做到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,所以能有多數人同意,代表人可以變更、放棄訴訟請求,切實保護被代表的多數人的訴求。  (原標題:一些常委委員建議 進一步完善訴訟代表人制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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